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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出售3万余条身份证信息,涉及多个省份……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实施当日该案宣判!

拱墅检察 2023-05-02

1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正式实施。上午,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,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,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,判决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.4万余元,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。



经审查,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,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浙江、江苏、四川、河南、山西等地的公民身份证号码、邮箱账号、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。通过网店等途径出售上述信息3.2万余条,获利1.4万余元。


2021年3月,刘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拱墅区检察院起诉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两年,并处罚金15000元。



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,刘某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、非法买卖他人身份信息,导致3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,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,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,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1.4万余元,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。


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,表示尊重法院判决,愿意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

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活已高度数字化,个人信息的搜集、存储、利用无处不在。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,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,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。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出台实施,为执法者、司法者、守法者提供了法律指引,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
“今天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正式施行的日子。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,能够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,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、正当、必要性原则。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,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,织密侵害个人信息的法网。”承办检察官说。


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。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明确:①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、商业营销,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②处理生物识别、医疗健康、金融账户、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,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,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。


素材丨第七检察部、杭州互联网法院

编辑丨欣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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